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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费和原材料分开能否申请退税?
根据《国家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二十三条规定:
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凭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发票和工缴费发票按规定办理退税。
若原材料等属于进料加工贸易已减征进口环节的应扣除已减征税款计算退税。
根据《国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第八条规定: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产品,应按原料的退税率和加工费的退税率分别计算应退税款,加工费的退税率按出口产品的退税率确定。
发票上有加工费和原材料怎么入在一起?
如果是为该材料发生的加工费,就统一合并到原材料里做一笔分录。
如果是跟该材料没有关系,就分开入,做两笔分录或者同一笔分录多借多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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