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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缴纳公积金税前扣除问题
小王是一线城市B市某公司总部的职工,今年4月被升职并外派到分支机构所在地A市(中西部城市)工作,按照公司工资制度,派出后,小王的工资随同五险一金都应该由分支机构缴纳。由于小王想在B地买房子,不愿断缴公积金,所以经商议,公司同意了继续在B地帮小王缴纳公积金,但是工资依旧由分支机构发放。
一转眼到了6月,小王如期收到了公司发放的工资条。小王好奇心大起,不知道升职后我能拿多少钱了?这么想着就打开了邮箱。小王左算右算,发现税前工资扣除实际缴纳的五险一金后比工资条上的应纳税所得额要大,不禁产生了疑问,是不是财务搞错了啊!静下心来算了又算,感觉是公积金扣除问题,实际按B地缴纳,但扣除是按A地标准扣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税前能扣除的公积金不能超过A市当地标准,小王在B市缴纳的公积金已超过A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所计算得出的公积金,所以需要就超出部分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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