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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税前扣除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合称新税法)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如何计算未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税前扣除的比率?
一、全额扣除。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三条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二、15%的扣除比例。
财税[2009]29号文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
三、10%的扣除比例。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其支付境外机构的佣金或手续费(包括其他销售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条规定: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企业实际发生与生产经营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为收入金额5%。财税[2009]29号文第一条规定: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四、5%的扣除比例。
财税[2009]29号文第一条规定: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收入金额5%为限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59号)规定: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五、零扣除。
财税[2009]29号文规定: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委托个人代理除外)、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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