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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按年收取租金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1,主要是购进不动产进项。抵扣规定当月抵扣购进税额60%,第13月抵扣40%。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2,是的。但是再次销售时仍然可以差额抵扣。同时这个文件主要是解决取得政府土地无法抵扣问题,现实中通过转让等取得土地不存在这个因素。
解释备注:
注①:这里的收到预收款时,是指该部分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不是指全部款额。如合同约定租金100万,4月份收到预收款50万,5月收到预收款50万,在4月收到预收款时产生的营业税纳税义务仅指的这50万,而不是100万,剩余的50万在五一后收到,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了。
注②:如果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如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是五一后,因为五一前未到合同约定付款日期,营业税纳税义务未发生,这时候,就属于增值税范围;又如没有约定付款日期的,五一后服务完成,同样属于增值税范围。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租金为40%。
“投资性房地产”不属于 “固定资产”,应分别适用不同的企业会计准则。如果以购进、投资转入或以物抵债等方式取得的不动产,如果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会计上按照准则规定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不计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其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全额抵扣。如此大额资产的进项税额可能会造成增值税长期留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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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房屋销售台账,将其与销售合同及账面反映的实际销售数量、面积进行核对。核对未销售房屋的钥匙并进行必要的抽查,将出租房屋台账、出租合同与账面已收租金进行核对,并进行必要的抽查(向承租方核对房租发票及实付租金)。如果开发商提供不出钥匙,说明房屋很可能用于出租计学堂提供。
投资性房地产收取的租金计入那个科目?
投资性房地产出租属于日常主营的活动,其形成的租金收入记“其他业务收入”,而不是“主营业务收入”。 这是因为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的不属于主营业务,如果是主营业务应该作为自用固定资产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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