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正常”和“非正常”损失,财政部增值税司与所得税司对于正常与非正常的理解截然不同。核心观点是,增值税司认为自然灾害是人为不能控制的,属于正常的损失,可以抵扣进项税的; 企业所得税认为自然灾害是非正常的,需要单独报损处理。
一、增值税
风火雷震、仓储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引起的都算是正常损失。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二、企业所得税
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
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