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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给小规模纳税人开专票有什么影响
给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了专用发票,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次年的6月底前,由小规模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查明专用发 票未认证抵扣的原因。
给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缺联: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收到专用发票不认证,在国家税务总局的增值税稽核系统中提示为"缺联发票":
有存根联信息(开 票方通过抄报税的方式将存根联信息上传至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抵扣联信息(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认证),在次年的6月底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缺联发 票"信息,由购买方税务机关查明不 抵扣原因。
根据《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规定第六条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二)销售免税项目;
(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七)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扩展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管理。
1、基本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除另有规定外,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2、特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填开的时间规定。专用发票必须按以下时间要求开具: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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