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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和城建税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纳税吗

分类:会计实务发表于: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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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和城建税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纳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法规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1990]第60号)第六条规定:“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1994年以后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

城建税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应按三税的规定来办理,三税的纳税地点就是城建税与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规定,城建税与增值税也应在总机构缴纳。

 

汇总纳税之后如何确定城建税的纳税地点?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因此,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地点,应根据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地点确定,即三税纳税地点在哪个地方,城市维护建设税就在该地方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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