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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若干特殊事项如何确认收入?
1、租金收入的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规定执行。
2、债务重组收入的确认
债务重组,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因此,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税法规定该类收益作为当期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股权转让所得的确认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股权成本的确定方法为: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的确认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5、收入性质的预收账款
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发现企业"预收账款"科目余额很大。对应合同、发货等情况,该预收账款应确认为会计收入的,当然也属于纳税收入。企业汇算清缴工作中,由于延迟确认了会计收入,也忽略了该事项的纳税调整,导致少计应纳税所得额。
6、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在会计上一般不确认"会计收入",而视同销售收入却属于"纳税收入",因此企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视同销售货物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货物、财产、劳务,应计入当期的应税收入。
7、接受捐赠确认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以款项的实际收付时间作为标准来确定当期收入和成本费用。企业接受捐赠收入金额,按照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取得的收入,企业该如何确认?
根据财会〔2017〕22号准则第十三条相关规定: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一) 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二) 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三) 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四)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六)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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