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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如何分析解读?
新税法规定,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进一步增强新税法的可操作性,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新税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分别确定纳税义务。居民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收入纳税。
新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以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企业所发生的支出,是否准予在税前扣除以及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大小,直接决定着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进而影响企业应纳税额的大小。新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进一步明确企业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实施条例规定,准予企业税前扣除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调整了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原税法对内资、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关于汇总纳税问题。新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原税收法规中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作为判定一个经济组织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主要条件,导致出现了将诸多企业分支机构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问题。新法对此进行了重大改革,贯穿法人纳税原理,体现量能负担原则。
案例
1。(B)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A、外购的B、盘盈的C、租入的D、接受捐赠的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D)计入收入总额。A、50%B、60%C、80%D、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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