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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托收承付及其账务处理是什么?

分类:会计实务发表于:2018-09-13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出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及其他有效证件。每笔托收承付结算业务的金额起点为10000元。对于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结算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及时随时通知付款人付款。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由收付双方选用,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为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从付款人账户内付出,划给收款人。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如果收付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银行将按此期限办理。付款人收到提货通知后,应即向银行交验提货通知。付款人在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起10天内未收到提货通知的,应在第十天将货物尚未到达的情况通知银行。在第十天付款人没有通知银行的,银行视作已经验货,于承付期满的次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在第十天付款人通知银行货物未到,而以后收到提货通知又没有及时送交银行,银行仍按10天期满的次日作为划款的日期,并按超过的天数,计扣逾期付款赔偿金。
 
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项,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5‰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逾期付款天数从承付期满日算起。银行审查拒绝付款期间不算作付款人逾期付款,但对无理的拒绝付款而增加银行审查时间的,从承付期满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赔偿金实行定期扣付,每月计算一次,于次月3天内单独划给收款人。赔偿金的扣付列为企业销货收人扣款顺序的首位。付款人存款余额不足支付的,应排列在工资之前,并对该账户采取“只收不付”的控制办法,直到足额扣付赔偿金后才准予办理其他款项的支付,由此产生的经济后果由付款人自负。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的账务处理如下:
 
收款单位发运商品后,根据发货票、代垫运杂费单据等,向银行办理托收时,借记“应收账款”等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人”等有关账户。待接到银行收款凭证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应收账款”账户。
 
付款单位在承付款项后,根据付款通知联及发票账单,借记“物资采购”等有关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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