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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计税基础填什么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在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从税收的角度考虑,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假定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核算所提供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的应有金额。
因投资取得清算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取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取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扣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六条规定,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纳税人因投资取得的清算资产,可以这样理解,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就剩余资产取得的部分,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取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因股权投资关系从被投资单位税后利润中分配取得的投资所得,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剩余资产扣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是企业的投资返还和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计税成本;投资方获得的超过投资的计税成本的分配支付额,包括转让投资时超过投资计税成本的收入,应确认为投资转让所得,反之则作为投资转让损失。
举例来说,A公司拥有B公司15%的股份,投资成本为400万元。2009年6月,B公司因故进入企业清算程序。根据规定,A公司从B公司取得了清算资产300万元。其中,属于从B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取得的资产为120万元。则A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确认的投资转让损失为220万元(300万元-120万元-400万元)。
因债权取得清算资产
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纳税人特别要注意,一般情况下,由于清算企业大多都是因为经营不善而进行的破产清算,因此纳税人往往很难足额清回债务,经常是清回的资产不抵所欠的债务。对于纳税人因债权而从清算企业取得的清算资产,其债务损失部分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一定要按照税法规定做好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
从清算企业取得非货币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对于纳税人通过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非货币资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因此,纳税人对取得的清算企业的非货币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其价值。公允价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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