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企业的账务处理,账务处理是每个会计都应该会的工作必备技能,但是免不了遇到一些自己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下面一起来看看本文中的问题如何解决。
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企业的账务处理
以下有A企业的部分员工(B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出资额1000万)及大股东(B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出资额200万)共同出资设立了B有限合伙企业,B有限合伙企业与其他几名自然人创立A企业,B有限合伙企业直接持有A企业12%的股权,认缴资本1200万,与B合伙企业合伙份额一致。
现因A企业进行融资,引入C投资企业增资,同时,B合伙企业中的一位员工甲意愿转让间接持有的A企业2%的股权,在形式上实现方式为:1、B合伙企业溢价转让A企业2%股权给C投资企业(作价400万转让200万认缴额给C投资企业);2、B合伙企业员工甲出资减少对应的2%(B合伙企业合伙份额由1200万减少为1000万);
请问:1、B合伙企业转让A企业股权时,是否应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少,其中溢价部分是否应作为投资收益核算?
2、B合伙企业收到股权转让款后,扣除个税部分后全部支付给了员工甲,对于员工甲收到的这笔款项,是否作为股息红利缴纳个税?这样操作是否有什么问题,因为B合伙企业是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存在,对于员工甲意愿转让通过持有B合伙企业的股份而间接持有的A企业的股份是否可以认为是员工甲单独缴纳个税而无需分税到每位合伙人?
个人意见:1、因B合伙企业持有A公司股权主要目的是投资增值,建议计入金融资产,而不应计入长期股权投资;2、B合伙企业转让A的2%股权,收益分配按B合伙企业约定分配方面进行分配,约定不明的,按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进行分配;3、员工甲经合伙人决定可以退伙,退伙按合伙协议约定或有关规定执行。
请教关于持股平台的会计处理:
背景介绍:A公司为非上市公司,为激励员工,设置了一个员工持股平台,该员工持股平台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存在,有限合伙企业拥有A公司10%的股权,A公司员工可通过认缴出资成为有限合伙人的形式间接享有A公司的股权。该有限合伙企业仅有一个普通合伙人(A公司实际控制人),员工通过从该普通合伙人手中认缴出资份额的形式成为有限合伙人,员工认缴出资后即可享有A公司股权(没有服务期限的限制)。根据相关约定,员工离职后,须由普通合伙人回购其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假设该有限合伙企业注册资本金额很小,员工认缴的出资金额可以忽略不计。
上述情形可被视同为向员工授予限制性股票,应按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量
问题:1)如果第一年,员工在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持股比例为50%,那么当年应确认的员工股份激励费用=授予日公司股权公允价值*10%*50%,这样计算正确吗?(借:管理费用,贷:资本公积)
2)如果第二年,没有新的授予事项发生但有一部分员工离职了,导致员工在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持股比例降为30%,是否应该将第一年多确认的这部分员工股份激励费用予以冲销?冲销金额=授予日公司股权公允价值*10%*(50%-20%)( 借:资本公积 贷:管理费用)
3)如果第二年,没有员工离职也没有新的授予事项发生,但是由于A公司引进了其他的机构投资者,导致该有限合伙企业对A公司的持股比例降低为8%,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是否需要重回多确认的员工股份激励费用?冲销金额=授予日公司股权公允价值*(10%-8%)*50%( 借:资本公积 贷: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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