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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未达账项如何处理
未达账项账务处理的困难在于对第Ⅱ类情况合法的原始凭证没有到达企业,因此无法编制记账凭证据以登记入账。鉴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将第Ⅱ类情况编制调整分录登记入账的事实,有人建议会计期末根据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对账单,先将未入账的第二类情况登记入账,下一期期初再用红字冲回,待收到有关凭证后再作正常处理。这样“银行已入账、企业未入账”的第二类情况就不存在了,会计期末报表反映的货币资金也是真实的。但这种做法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对账单是否为合法的原始凭证存在模糊的判断:若合法,不必下期期初再冲回;若不合法,入账基础就值得怀疑。
作为一种改进,企业可以根据银行对账单对第二类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将银行已收、企业未收的款项汇总为一类,将银行已付、企业未付的款项汇总为一类,由汇总人员和会计主管审核签字,将其作为合法的自制原始凭证据以登记入账。为了进行账务处理,设想可开设一个总账科目,科目名称不妨就叫“未达账项”,同“银行存款”类似同属于资产类科目,借方登记银行已收企业未收的款项或前期银行已付企业未付款项的转回,贷方登记银行已付企业未付的款项或前期银行已收企业未收款项的转回数豆子整理的。
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月度终了必须逐笔查明差异原因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但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只是用来核对双方记账有无差错的手段,并不能作为原始凭证据以记账。
对第一类情况,由于企业已经登记入账,因此在表内已经进行了反映,并体现在报表附注货币资金项目的明细银行存款项目中。在会计实务中,无论在表内和表外,却都没有对第二类情况进行适当反映;目前我国的会计法规也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范。
银行对帐时发现未达帐项该如何处理
一般情况下,将未达账项在银行余额调节表里体现出来。 所谓未达账项,是指由于企业与银行取得凭证的实际时间不同,导致记账时间不一致,而发生的一方已取得结算凭证且已登记入账,而另一方未取得结算凭证尚未入账的款项。
银行未达账项如何处理,专业的领域,一些漏洞虽不常见,但是遇上了,要找到一种完全可有所依据的合理的方法,也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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