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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时设备分配给股东应缴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9 ] 60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依据上述规定,被清算企业向股东分配剩余资产,无论是否超过本金,涉及货物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缴纳增值税。
企业清算时分配固定资产给股东是否需要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视同销售货物。根据上述规定,你司将固定资产分配给股东,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价值,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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