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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发票能借给别人吗
基层税务机关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个体户偷税手段明确(向他人借用发票)、有主观意愿(为了隐匿收入,不想缴税),有后果(造成少缴税款),因此定性为偷税,应补缴所偷税款。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个体户实行"定额(2000元/月)+发票"的方式缴纳税款,其违章使用非法取得的发票所取得的收入2600元(600+2000),由于未达到营业税的起征点5000元,因此不宜定性为偷税,不用补税。
以上二种意见那种正确?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该纳税人是否定性为偷税,应区别不同情况。如果该纳税人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申报不实,且实际经营额、所得额高于核定经营额、所得额与发票上记载经营额之和,造成少缴税款的,或该纳税人当月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缴纳税款的可定性为偷税;反之则不能定性为偷税。
企业可以将自己的发票借给他人使用吗?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不可向他人转借、买卖发票,企业需要使用发票是,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客户把我开给他的发票弄丢了,要求我重新开一张,我能开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定额发票能借给别人吗?如果该纳税人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申报不实,且实际经营额、所得额高于核定经营额、所得额与发票上记载经营额之和,造成少缴税款的,或该纳税人当月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缴纳税款的可定性为偷税;反之则不能定性为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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