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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共有经营性房产房产税怎么缴纳?
答:根据《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一条规定,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房产,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因此,业主共有经营性房产,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什么是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
例如,某小区的一些改建的商铺,规划时是属于公共配套设施,那么属于业主共有,现在业主自己卖东西,或者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共有,这时,这些商铺就是"居民住宅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了,要缴纳房产税。
所谓"自营"是指业主自己开铺子卖东西,"出租"就是纯粹收取租金。
那么,房产税的缴纳者就不是全体业主,而是由"代管人"或"使用人"来缴纳,这样增加了可操作性。反正羊毛还会出在羊身上。
如果是"自营"的,房产税就从价计算,即"每年房产税=房产原值*(1-扣除率)*1.2%";如果是"出租"的,房产税就从租计算,即"房产税=租金收入*12%"。
税务机关有权核定房产原值,避免了将经营性房产部分的价值进行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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