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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度未取得有效凭证的相关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二)条款解析:
如果企业当年度没有及时取得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只要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即次年5月31日前取得有效凭证,可以在税前扣除,汇算清缴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三)案例:
【案例一】某企业2015年发生咨询费用10万元,合同约定咨询费在2015年12月支付。该企业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了咨询费,但对方未及时提供相关发票,发票是在2016年2月提供的。
【解析】根据3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该企业2015年12月份发生的咨询费,当年虽未取得发票,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年的费用,企业在2015年4季度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后来在汇算清缴期内也就是2016年5月底前取得该项支出的有效凭证,可以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上年度成本费用少计了怎么调整?
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下,调整分录应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付账款
再结转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如果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根据未来适用法原则,不需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直接在当期消化,则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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