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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失败能做加计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的规定,其他事项(四)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因此,无论研发活动是否成功,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的支出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加计扣除政策。
税收优惠
符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的
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
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税收优惠对象
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
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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