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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福利基金比例是多少?

分类:会计实务发表于:2018-10-06
  外资企业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比例是多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 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二)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三)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比例是由企业或者董事会自主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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