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8年2月,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住宿业(自2016年11月4日起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2、 鉴证咨询业(自2017年3月1日起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3、 建筑业(自2017年6月1日起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4、 工业(自2018年2月1日起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5、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自2018年2月1日起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自开专票应具备哪些条件?
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
哪些应税行为可自开专票?
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1、 住宿业: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
2、 鉴证咨询业: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
3、 建筑业: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
4、 工业: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5、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