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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政府补助后税收上该如何处理
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给大家讲解下:
1、计入什么科目?
新准则下,政府补助可以选择总额法或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增加了“其他收益”科目用于核算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具体如下:
小结: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需要先确定使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目前财政部尚未明确适用净额法的项目),若采用总额法还需进一步判断是否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
2、是否征税?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政府补助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1)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小结:符合上述条件的政府补助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但形成的费用也不能税前扣除;若作为征税收入,则形成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由此看来,忽略货币的时间价值,征税与不征税处理结果是一样的。
提醒:取得政府补助用于研发并申报加计扣除,作为征税收入对企业更有利。
I 依据:财税[2011]70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介绍了这么多理论知识,下面看两个实务中的例子。(假设采用总额法)
1新三板挂牌补贴
案例:广州A公司成功挂牌新三板,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取得市政府给予的100万元补贴。
分析:
1) 会计处理:新三板挂牌或者IPO申报显然不是“日常活动”,所以相应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而不是确认为“其他收益”;
2) 税务处理:补贴的文件中并未对补贴用途做出专项规定,不符合免税收入条件,A公司取得的100万元补贴作征税收入处理。
2研发后补助
案例:根据穗科创字〔2016〕203号,广州B公司按规定申请取得广州市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100万元。
分析:
1) 会计处理:研发活动属于公司的“日常活动”,所以相应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其他收益”;
2) 税务处理:补贴的文件中并未对补贴用途做出专项规定,不符合免税收入条件,B公司应当将取得的补贴作征税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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