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或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从以上两个准则可以看出,企业可以采用两种方法来处理,一是将固定资产标准调整为5000元,这种方法不存在税会差异,但需要说明变更不是随意的,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另外一种方法就是不修改固定资产标准,这种方法就会产生税会差异,下面我们举例说明存在税会差异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整金额的计算。
对于将固定资产一资性计入成本费用,会计上必须作账,税法上才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上如果按正常折旧,税法上则只认同会计上正常计提的折旧税前扣除;对于加速折旧,会计上可以按原年限计提折旧,税法上按加速折旧税前扣除。
比如: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向厂家购进一电子设备不含税价4000元,假设该设备预计可使用4年,至2014年10月,公司已计提折旧500元,财税〔2014〕75号文后,认为企业符合条件,可以一次性将4000元固定资产计入费用。
公司购时时,借:固定资产 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
贷:银行存款 4680
5月—10月计提折旧,借:管理费用 500
贷:累计折旧 500
此时,将固定资产账面余值为3500元(4000-500)计入相关费用科目:
借:管理费用 3500
贷:累计折旧 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