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风险提示:
1、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不准确,将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项目列入其中。例如:应由职工个人承担的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费用等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
2、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未单独核算,实际上一般企业只需要在短期薪酬下面单独设置一个二级科目即可,特殊性企业还要设置三级或更多级科目进行单独核算,如上面提到的软件、航空、核电等企业。
3、企业实际支付的合理工资薪金总额不准确,可能导致当年可以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准确。计算扣除比例的工资薪金总额是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是表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第一行的税收金额。例如:企业认为是合理的工资薪金,但税务检查时却认定为不合理的工资薪金。
4、企业计提未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税前扣除,如果有计提未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别忘了要调增处理。
5、企业被取消高新技术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后,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扣除比例应由8%调整为2.5%。
6、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没有取得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有效凭证,这部分职工教育经费要全额调,不得参与比例限额扣除。例如:企业发生职工培训费没有取得合格的增值税发票,只取得了收款收据。
7、特殊类型企业的全额可扣除的职工培训费必须单独核算,该类企业就会同时存在按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和全额扣除的特定项目职工培训费用,一定要单独分别核算,不能混淆,否则只能全部按比例限额扣除。
8、当年实际发生且符合税收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有可能产生时间性差异,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