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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加价换购礼品会计处理
对于积分业务的会计处理,我国会计准则采用了递延收益法,要求积分授予方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先作为递延收益核算,待客户兑换积分时,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与所兑换积分相关的部分确认为收入。
获取积分的客户满足条件时有权利取得第三方提供的商品或劳务的,如果授予企业代表第三方归集对价,授予企业应在第三方有义务提供奖励且有权接受因提供奖励的计价时,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金额与应支付给第三方的价款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收入;如果授予企业自身归集对价,应在履行奖励义务时按分配至奖励积分的对价确认收入。
因此,递延收益法建立在授予积分公允价值可计量与兑换积分数量可测量基础上,适用于积分可兑换授予者自身商品或指定第三方商品的情况,对于可兑换非指定第三方商品的情况以及其他授予方式和使用方式等并不适用,具有明显的单一适用性。另外,该方法对授予时当期收入与递延收入的分摊方法也未明确,导致有的企业采用相对公允价值比例法,有的企业采用剩余价值比例法,信息不具有可比性,具有一定的模糊性。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的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按照这样的理解,销售价款是应包含赠送的礼品,即积分送礼品,不属于无偿赠送,故赠送礼品时也不视同销售(不征销项税),同时,计算企业所得税也不另外视同销售处理。
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不再另作处理。
会计处理:每次销售送积分,按照本次积分与可兑换奖励积分的比例,对礼品市场价进行分配计算递延收益。以下举例说明。
案例:
举个例子:(假定不考虑税金)你卖100快的东西,给人1分,1分能换1块钱礼物,最终你卖了10000快,假如有效期2年,第一年使用了20分,第一年末预计将有80%将会兑换。
此时,确认递延收益=10000*100/(10000+100)=99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901 递延收益 99以后两年的第一年:
借:递延收益 20/(100*80%)*99=24.75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75
以后两年的第二年:
借:递延收益 99-24.75=74.25 贷:主营业务收入 74.25
积分业务的规则可以多变,主要看企业如何固定,客户使用积分参与抽奖、或是用于兑换,或是这是用于折扣,都是常用的规则,数豆子这篇积分加价换购礼品会计处理讲述到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