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问题是,《发票管理办法》“不得要求变更品名”,与“销售品名必须与采购品名一致”,有什么关系关系呢?一个是对客户取得发票时更名要求的限制,一个是企业为自己商品更名。对于采购的货物,不论是否进行再加工、再包装,企业都完全有权力对自己销售的商品进行重新命名、重新分类。甚至,你去采购两个不同名字的商品,可能其实物都是一样的。为什么?
自主经营权。
一定要牢记规则:税法只管纳税、只管纳税遵从,不干预经营。
税务总局依据《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授权,要求发票开具时,必须填写税务制定的“税收分类与编码”,也并不能、也并没有限定企业为自己产品重命名的权力。有人问:如果名字没有开错,“税收分类与编码”开错的发票,是不是虚开?是不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是!这只是对开票系统操作使用的一个规定。这个,我以后结合金三再讲。金三系统上线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名称全部进入了税务的数据,可以进行大数据分析。如果要求采购品名与销售品名一致,显然可以更好地追踪商品的流通情况。
但是,金三的需求,并不是法律的要求。纳税人要把握几个原则:
1、 防止虚开。卖的是车载音响,开车载音响,就不是虚开。卖的是车载音响,开汽车轮胎就是虚开。
2、 按自己确定的商品,包括合同约定的商品名称开。而非应客户要求名称改。
——我可不可以按客户要求先改商品名?
这是市场竞争的问题。但把车载音响改成汽车轮胎,肯定不行,因为实际上的确不是。但车载多媒体系统呢?关键看实物、看事实是否符合。实事求是就行。
3、 进销项品名不同,被金三系统和税务人员质疑也是件麻烦事,若无必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优先按一样的品名开,品名能不更名就不更名;
4、 如果因进销项品名不同,而被税务追究,你要知道他是错的,错在哪里呢?——于法无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20条,那句规定,不构成对于企业为自己产品重命名的限制。只是对客户取得发票时,更名要求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