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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国务院特贴的专家每月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享受的国务院规定政府特殊津贴的部分免纳个人所得税,其他收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是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并达到离、退休年龄可免交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1994]第89号文件的通知中规定:对于一些津贴,补贴等应否计入工资薪金计缴个人所得税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其中对于按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及津贴,都免缴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津贴标准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的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将按月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拨款。为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我国从1990年起,每两年开展一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政府特殊津贴证书,由国家一次性发放人民币20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对1995年以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仍按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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