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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缴经费收入留成部分怎么计算
拨缴经费收入是指由基层工会所在的同级行政拨缴款项。亦即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依据《工会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规定,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
同时,下级工会按规定上缴或上级工会按规定转拨的工会经费中归属于本级工会的经费及建会筹备金,按规定比例分解后属于本级工会的留成部分,计入拨缴经费收入。不属于本级工会的经费,应确认为本级工会的负债(应付上级经费)。
1、工会经费按照每月实际发放工资总额的2%计算提取,人数也应该按每月工资表上的实际人数填写。
2、按照工会法规定,单位提取工会经费的40%上交上级工会组织;60%留归企业工会。因此,税务不会参与收费的。但是,税务有工会经费税前扣除规定:
按照国税函[2000]6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款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款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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