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一条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年终奖与年终双薪同月内取得应合并计税
对职工在同一个月内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和年终双薪,应将所取得的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后,应比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例如,员工张某,2013年12月工资性收入6000元。2013年12月末公司决定对所有员工按工作业绩发放年度奖金,张某得奖金60000元。同时,张某还取得年终双薪3000元。则张某当月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当月工资性收入的个人所得税=(6000-3500)×10%-105=145(元)。由于张某应将所取得的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计税,而张某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则要寻找张某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60000+3000)÷12=525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20%和555元。即张某2013年度所取得的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为:(60000+3000)×20%-555=12045(元)。即2013年12月张某共应纳个人所得税145+12045=12190(元)。
一次性奖金个税无须分月计算
对于年终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国税发2005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例来说,员工张某,2013年12月工资性收入6000元。2013年12月末公司决定对所有员工按工作业绩发放年度奖金,张某得奖金60000元。则张某当月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当月工资性收入的个人所得税=(6000-3500)×10%-105=145(元)。由于张某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则要寻找张某年度奖金的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60000÷12=5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20%和555元。即张某2013年度一次性奖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为:60000×20%-555=11445(元)。2013年12月张某共应纳个人所得税145+11445=11590(元)。
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也适用。但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