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这位同学的描述,所在公司8月为其扣缴的个税数额为:(3000+3000-3500)*10%-105=145元
相关政策:《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根据上述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税款。如果在一个月内取得两个月的工资,应当合并计征个税。
但是这位同学的情况属于公司补发以前月份的工资,按照这种情况,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之后分解到所属月份进行个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