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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中小企业扶持的资金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的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例:企业收到根据郑财预[2007]509号规定收到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描述贵单位收到这笔专项资金应当属于补贴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81号)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补贴收入可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除此以外其他都应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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