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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缓缴的条件有哪些?
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1)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间的;
(2)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停产整顿三个月以上并且发不足或者发不出工资的;
(3)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
(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停业、歇业的个体工商户;
(5)短期货款拖欠影响正常缴费的;
(6)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哪些?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税务机关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按《征缴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可以确定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确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社会保险费不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由税务机关征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只能由一个机构征收;养老、失业、医疗三项社会保险费必须统一合并征收。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已实行一个机构统一合并征收的,要按照《征缴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完善统一征收工作,规范征缴程序。
原来由多个经办机构分别征收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在4月底之前确定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至迟从5月份开始实行统一合并征收,原来其他机构的征收职能移交给统一征收的机构,原来负责征收工作的人员实行统一组织调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主动加强与税务部门的协调联系,积极稳妥地做好有关征缴的衔接配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