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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动产和特殊动产如何分类

分类:会计实务发表于:2021-03-01

普通动产和特殊动产如何分类,在会计行业经常会遇到此类问题,下面由数豆子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普通动产和特殊动产如何分类?

答: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

动产是指能脱离原有位置而存在的资产,如各种流动资产、各项长期投资和除不动产以外的各项固定资产。

一般飞机、船舶、汽车是特殊动产,其过户需要登记

普通动产的一物二卖是什么?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先交付>先付款>先订合同。

特殊动产的一物二卖是什么?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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