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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欠股东款项能否转入资本公积?
答:1、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将确实无法支付的“其他应付款”,可以直接转入资本公积,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2、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将确实无法支付的“其他应付款”,直接转入营业外收入,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同时,资本公积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接受捐赠、股本溢价以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积金。资本公积是与企业收益无关而与资本相关的贷项。资本公积是指投资者或者他人投入到企业、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并且投入金额上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本。
综上所述,企业欠股东款项记入营业外收入,不计入资本公积。股东的借款,只能按照捐赠或无法支付的应付款来处理。捐赠和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都需要在营业外收入科目里核算,不能计入资本公积。
根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股东投入公司的划归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可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但反过来将“资本公积”转为对股东应付款则缺乏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并且,笔者理解,此种做法也和资本公积的含义、性质、用途相悖,与《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会计制度和规定不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的规定,此种做法还存在被认定为抽逃出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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