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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家具用具和装具的区分
政府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68 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规定: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行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新会计制度中规定:
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政府固定资产的确认与计量:
1、按照 "固定资产" 账户的规定,按照实际支付价格簿记购买固定资产;
2、自制固定资产按实际支出的工作、衬里、费用簿记;
3、改建和固定资产按照改革和扩张的过程中的可变价格收益后,净值增加到原值;按照协议确定租赁固定资产的价格、运费和安装费的核算;
4、根据受损固定资产按照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值或者根据提供的相关凭证,对固定资产的接受发生时,相关费用记录在固定资产价值上;
5、剩余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入账;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转移的固定资产可按估计价值入账,并在确定实际费用后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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