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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转让会计分录怎么写?
答:"应收账款"严格来说应该属于会计上的概念,会计意义上的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产品、商品、材料或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主要包括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应向债务人收取的货款或劳务款、应收的增值税款以及应向购货方收取的代垫运杂费等款项。
转让时: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实际支付的手续费)
贷:短(长)期借款
收到偿还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简介应收帐款转让与应收帐款保理的异同点
答:第一种情形:企业先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办理了保理融资;然后又将该应收账款质押给某银行,办理了贷款。
在此种情形下,从法律上讲,该应收账款的所有权是归保理商所有的,原则上企业已经没有处分权,故其将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的行为是无效的。但是,如果银行是善意的,而且办理了质押登记,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银行即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保理商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只能根据保理协议的约定要求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情形:企业先将应收账款质押给某银行,然后又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办理了保理融资。
在此种情形下,银行明显是享有优先权利的。保理商只能根据保理协议的约定向企业进行追偿,要求回购和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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