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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费是否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福利费,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职工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从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职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①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②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津贴;
③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按照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发给的误餐费)。
职工福利费么做会计分录?
职工福利费是指用于增进职工物质利益,帮助职工及其家属解决某些特殊困难和兴办集体福利事业所支付的费用。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职工福利费(按人员所在部门入账)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开支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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