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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账户变更了还需要重新开吗
银行账户变更,一般只需在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备案,并于开票系统中进行相应的资料更新则可;
领购发票在一般情况下并不与银行账户变更发生冲突;
如题所述如发生在多年前则属于相关联事项,当年对于所领购空白专票的销货栏信息中必须悉数先行填列开票方信息包括开户行信息,那么如果发生银行信息变更,该已填列银行信息资料的空白发票则必须予以注销。
专用发票可以重开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2006] 156号)的规定:"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开具错误可按以上规定作相应的处理,普通发票开具错误若销售方当月未作帐务处理可直接作废,如果已作帐务处理需要开具红字发票。
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是哪些呢?
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的纳税人不得使用。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2.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3.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4.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另外,国家税务总局还规定,纳税人当月购买专用发票而未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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