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发票遗失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及处理方式:
(1)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当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
纳税人丢失发票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2)开具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
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发票方记账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3)取得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做原始凭证。
对方遗失我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处理?
对方遗失了你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 票,可以拿你们的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记账,不用税务局开具的遗失证明。但是如果对方没有遗失,却借遗失之口让你方在弄一份,这是对方的事,你们不用当心这个,没有责任。
增值税普通发 票是没有抵扣功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需要税务机关开出的专用格式证明。
作废发票遗失如何处理?
报送资料
《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一)丢失、被盗发票报告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应立即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发票受理岗报告,领取《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无法完整记录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报《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填写好后交主管税务机关。
(二)受理、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发票受理岗核对表证资料后,开具《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并将有关资料转交有关发票管理岗,分别作如下处理:
1、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责成纳税人将《〈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和“挂失登报费”一并邮寄中国税务报社,在《中国税务报》公开声明作废;
2、丢失、被盗普通发票的,在当地新闻媒介公开声明作废。
(三)验销发票
纳税人公开申明作废后,持刊物原件及以下资料到发票管理岗验销发票。
不管是普票还是专票都会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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