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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发生的费用可否作为期间费用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 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人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 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 ] 31号)第十二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因此,企业在年度内发生与应税收人相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准予在当期扣除。
房地产企业期间费用税前扣除标准:
答: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收入,应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该纳税所得额。同时,企业在计算缴纳当期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当期发生的期间费用、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
新税法对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采取两头限制的方式,即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只允许税前列支60%,同时最高额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与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又有一定的差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的规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当年未扣除完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与会计核算形成暂时性差异,会影响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业务招待费支出当年未扣除的部分,不允许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与企业会计核算形成永久性差异。由于企业所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有可能是分年度进行税前扣除的,若对取得不符合规定票据而列支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进行处理的话,可能会对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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