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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决算已投入使用的房屋会计核算
对未决算房产计税原值应按会计制度规定入账的暂估房产原值核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第0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参考《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财[2000]398号)第五条“对已经投入使用但工程尚未决算的,在工程决算前,暂按工程预算价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对工程决算后,应自工程决算之次月起,按固定资产决算价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对工程决算前已按预算价值计算缴纳的税款不应再多退少补。”的规定,对投入使用部分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贵公司可以先按工程预算价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取得决算次月起再改为按照决算价值计算房产税,原先按照预算价值计算的部分不再调整。
在建工程未决算巳投入使用会计分录
按暂估值转入固定资产待最终决算时再行调整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但已计提的折旧不需要调整。
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已开始使用:
借:固定资产----暂估贷: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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