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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公司预缴税款需要准备的资料
答:财税〔2017〕58号 第三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因此,对于营改增后建筑公司预缴税款,可以这样做: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同时,税总〔2016〕17号公告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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