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规定:
1、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企业筹办期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2、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的筹办期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按照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什么是开办费?
一、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开始经营当月: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二、开办费税务上规定是分5年摊销,会计上是开始经营当月转入管理费用。因此在以后的五年中都需要作纳税调整(第一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后四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开办费分录如何做?
关于开办费问题,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1、筹建期发生开办费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相关科目
2、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及次月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税法规定是按五年平均摊销,那么为了减少纳税调整的麻烦,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进行分摊,也可一次性摊入当年的费用,但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时要做纳税调整,也就是当年实际只能记入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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