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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同时取得工资与董事津贴怎么纳税?
问:某人月收入中除了月工资外,还有分别从12家公司取得的董事津贴,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规定: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其个人所得税应该区分两种情况来计算,如果甲不在这12家公司任职,那么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甲在某公司任职同时兼任董事,那么这部分董事费计入当月工资薪金,一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董事费的个人所得税怎么处理?
【问题】
某上市公司财务人员咨询:其公司董事人员分为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兼职董事)。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支付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的规定,公司支付独立董事的津贴为人民币2.5万元/人/年(含税),支付非独立董事的津贴为人民币1万元/人/年(含税),这两者在个税扣缴申报中应税项目有无区分?
【回答】
关于董事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应分别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独立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规定,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对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明确规定,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此规定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非独立董事费应与工资合并纳税。对于上市公司董事(长)同时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的,应判定其在该企业具有董事(长)和雇员的双重身份,根据国税发〔2009〕121号文件的规定,对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在纳税申报中,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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