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事业单位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企事业单位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因此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的领取,简单说来就是:实际工作中企事业单位对“生育津贴”的会计处理方式,有以下三种情况:
不发产假工资,待生育津贴收到后直接支付给员工。
产假期间不发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应负担部分由公司代缴,公司收到生育津贴后,扣除员工产假期间公司代缴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后,剩余部分支付给员工。这种方式适用于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的情况。
(1)、当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到账后:
借:银行存款—基本户
贷:其他应付款—xx职员
(2)、单位代为发放生育津贴时:
借:其他应付款—xx职员
贷:银行存款—基本户
产假期间发工资(工资高于生育津贴)
产假期间正常发放工资,产假工资金额高于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公司收到后留下。
(1)、当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到账后:
借:银行存款—基本户
贷: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或生产成本
(2)、预算会计账户处理: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贷:事业支出—基本支出
产假发工资,津贴下来后将多出部分再发员工(生育津贴高于工资)
产假期间正常发放工资,但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收到津贴后,公司将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员工,剩余部分公司留下。
(1)、当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到账后:
借:银行存款—基本户
贷: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或生产成本等(己发产假公司部分)
贷:其他应付款—xx职员(注:生育津贴高出工资的部分)
(2)、单位代为发放生育津贴时:
借:其他应付款—xx职员(注:生育津贴高出工资的部分)
贷:银行存款—基本户
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领标准几点说明
(1)、女职工生育津贴待遇标准:用人单位女职工在以下产假期间的工资发放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产或终止妊娠后即可申领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按月发放。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缴费的下月起,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0个月后(含断缴3个月以内补缴到账且能提供有效劳动关系证明和工资收入证明的)生产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断缴超过3个月补缴到账的,从到账之日起连续缴费10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参保未满10个月早产,但妊娠日期晚于参保日期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办理转移续接后,生育保险实际缴费时限可合并计算。
(2)、产假标准: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含60天奖励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3)、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领标准:
用人单位男职工的配偶合法生育且未参加生育保险,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但参保人员(或其配偶)己在基本医疗保险核报生育医疗费用补助的,不得重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含一次性生育补助金)。例如:男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配偶己通过城乡居民医保,核报生育医疗费用补助,则不能重复享受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发放要求参照女职工生育津贴。
(上述几点说明仅限于湖南长沙地区,其他地区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