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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取得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因此,企业捐赠货物给福利院,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应按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购进该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上述规定所列情形可以抵扣。
接受捐赠的财物进项税需要抵扣吗?
接受捐赠的货物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规定,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接受捐赠的货物符合规定的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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