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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进境货物如何计算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8号》的规定: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的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等,准予暂时免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货物超过半年仍留在境内使用的,应自第7个月起,按月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货物每月的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关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1/48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 关税税额)×增值税税率×1/48
公式中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对暂时进口货物按月征税时,如最后1个月不足30天的,应按1个月征税。征税满48个月后继续留在境内使用的应该停止征税。
暂时进出境货物怎样缴纳关税?
经过海关批准暂时进境、出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出境的时
候,纳税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关税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 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以内 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经纳税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
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期限:
一、 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和类似活动中展示、使用的货物;
二、 在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三、 在新闻报道和摄制电影、电视节目时使用的仪器、设备和 用品;
四、 在科研、教学和医疗活动中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五、 在上述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和特种车辆;
六、 货样;
七、 在安装、调试和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八、盛装货物的容器;
九、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上述暂时进出境货物在规定期限届满以后不再复运出境或者复
运进境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以前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 和纳税手续,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关税。
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海关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
关规定和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出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 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按月征收关税,或者在规定期限以内货物复 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时候征收关税。
计征关税的期限为60个月。不足1个月但是超过15天的,按
照1个月计征;不超过15天的免予计征。计征关税的期限从货物放 行之日起计算。
按月征收关税的计算公式:
每月关税税额=关税总额/60
上述暂时进出境货物在规定期限届满以后不再复运出境或者复
运进境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以前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 和纳税手续,缴纳剩余部分的关税。
暂时进出境货物没有在规定期限以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且纳税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届满以前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和纳税手 续的,海关除了按照规定征收应当征收的税款以外,还应当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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