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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填写不全是否属于合法有效凭证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就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但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还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对照上述规定,贵公司所述的取得普通发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填写数量、单价,也无清单,但填写有金额、税额,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其普通发票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影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增值税专票销售方信息不全可以认证吗《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二十五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根据上述规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是对发票所列数据的确认、证明,并不是说通过了认证就可以进项税抵扣,有些认证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抵扣项目的或取得未按规定填写的,虽然经过认证,也不能进行抵扣。贵公司收到填写项目不全的专用发票,属于开票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应拒收并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发票,否则存在不让作进项税抵扣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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