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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材料并安装可以一并开具国税发票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五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属于以上文件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可以一并开具国税发票。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以上规定,销售货物(材料)并提供建筑业劳务(安装),应当分别核算,当然也就分别开发票。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怎么区别?1、混合销售:按照现行的 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2、兼营行为:纳税人从事不同业务取得的收入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
3、混合销售的本质是一项纳税行为;而兼营行为的本质是多项应税行为。
4、混合销售税务处理原则是按企业的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增值税税目;而兼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从而计算相应的增值税应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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