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的出资形成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出资,而非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财产。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主要包括合伙企业的公共积累资金、未分配的盈余、合伙企业债权、合伙企业取得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财产权利。
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合伙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合法接受的赠与财产等。
财产份额的转让
对内转让:通知
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对外转让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财产份额的出质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人的合伙权利是什么?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有平等处理合伙事务和推选合伙人管理合伙企业的权利。
不同于普通合伙人的权利,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的有关权利是受到限制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用劳务对合伙企业出资不适用于有限合伙人;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能是有限合伙人;
3、有限合伙人对外不得代表有限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