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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单属于合同吗

分类:会计实务发表于:2022-05-26

送货单属于合同吗

送货单只是买卖合同成立的间接证据,只能证明货物交付的事实,并不能独立证明买卖合同的成立。若要证明买卖合同的成立,须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可否主张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证明途径当事人基于买卖合同提起诉讼的,其请求权的基础是买卖合同,因此,在诉讼中,其首先应当举证证明买卖合同的存在与成立,当事人证明买卖合同成立,主要通过两种途径【1】证明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已经具备,【2】证明合同已履行且为相对人所接受买卖合同基于属于合同的一种,那么合同的成立自然也属于买卖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主要包括【1】两方或多方缔约主体。【2】缔约主体具有缔约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在实务中,主要第1点和第3点争议较大,例如,相对人可能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非由本人签署为由否认其系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事实,或者以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为由,否认主张买卖合同成立的一方是合同当事人。客观而言,没有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双方是否达成合意的证据就比较有限。从合同的缔结程序上看,买卖可以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订立合同,《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可以通过口头的言辞,书面的言语以及行为的表达。《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和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除外,质言之,承诺可以通知方式作出,也可以行为方式作出,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可以通过提交有关要约与承诺的证据或提交证据产生承诺效果的行为的证据来证明买卖合同的效力。

上文讲述了送货单属于合同吗,送货单上是可以盖合同章的,因为企业合同章和企业公章同样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我们一定要按照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看完上文你学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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